2004年11月1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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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征兵将有更人性化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陈晓青

  本报讯 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获悉,《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几经修改的草案对适用于平时的征兵工作有了更人性化的法律保障及更严格的处罚力度。
  兵役机关应为兵役登记提高效率
  兵役登记是征兵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离不开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助,同时兵役机关应当为兵役登记提供方便,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登记率。为此,条例(草案)增加了公安部门应当向兵役机关提供本辖区适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的内容;兵役机关应当为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核验提供方便。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政策更明确
  条例(草案)中细化了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安置。如义务兵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退役后复工复职的,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农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按照村民待遇予以补偿安置。不仅如此,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还将随着经济的发展可相应提高。
  “逃兵”2年内不得录用
  
条例(草案)对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退兵的应征公民,增加了2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予晋级、晋职,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的限制规定。增加了征兵工作人员在体检、政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要求他人弄虚作假予以行政处分的规定。